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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、被害人及行為人(以下簡稱當事人)之救濟權益,請各校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37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體衛組長(協行)

張貼日期: 2026-09-07 11:23:20 點閱: 84 (406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52803608號函及本府113年11月7日府教特字第1130428104號函辦理。
二、 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,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,於作成教師解聘、停聘之決議,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,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(申請人、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知),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。
三、 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,則於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,經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,仍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。